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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作者:金元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4227
| 日期: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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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运行,根据《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出现《办法》第二条所列信用风险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时,期货公司应当在 3日内登录协会网站( www.cfachina.org) ,在数据库中填报或更新。
第三条 期货公司在数据库中填报信息和提交证据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在数据库中填报信息;
(二)将与填报信息有关的证据,如开户申请表、期货交易结算报告、起诉书、立案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的扫描件或照片上传至数据库,每张扫描件或照片大小不超过 300k;
(三)向协会递交书面报告;
(四)完成本条(一)、(二)、(三)后 3日内,将本条(一)中所述信息、(二)中所述证据的复制件或照片盖章后,交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第四条 客户还款情况、诉讼或仲裁结果等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 3日内,期货公司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在数据库中更新该信息。
第五条 期货公司可凭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协会网站( www.cfachina.org),根据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证件号码,查询投资者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向协会申请查询本人或本机构的信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协会对投资者身份确认后,将查询所得信息 7日内书面回复投资者。
第七条 投资者对数据库中披露的本机构或本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向期货公司提出。
第八条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异议及其理由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审查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经审查无需更正而投资者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期货公司不予更正而投资者仍持有异议的,投资者可以向协会提交表明其身份的证件的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说明材料,载明其所持异议内容,经签字或盖章后,递交至协会。
协会收到投资者异议材料后及时在数据库中注明,并书面回复投资者。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指定专人妥善使用和保管本公司登录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密码,负责填写、更新、查询投资者信息。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资者信息或将投资者信息用于期货公司经营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协会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均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于 2010年 1月 27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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