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号
为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郑州商品交易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仓单交易业务指引》第四条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郑州商品交易所仓单交易业务指引》修订案 附件1.docx
2.《郑州商品交易所仓单交易业务指引》修订净稿 附件2.docx
3.《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修订案 附件3.docx
4.《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修订净稿 附件4.docx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