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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系列②
作者:金元期货 | 来源:海南资本市场 | 点击数:991 | 日期:2022-12-07


    202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深入学习宣传《期货和衍生品法》,提升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海南证券期货业协会联合辖区部分期货经营机构推出“走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系列”,分六期从不同角度为大家解读《期货和衍生品法》。

     

    走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系列(二)

     

     

    《期货和衍生品法》三次审议过程中的细节与亮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再到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深入调研论证,反复斟酌完善,不断调整法条内容表述,完善相关概念规则,优化篇章体例安排,最终形成这部立意高远、内容成熟的法律。期货和衍生品立法经历了很多不同观点主张的激烈交锋,草案也数易其稿,几经修改。基于各种立法考量,三次审议过程中许多细节发生了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期货法》到《期货和衍生品法》,拓宽法律调整范围

     

    2019年证券法修订删除了有关证券衍生品的规定,使得衍生品市场处于法律监管空白的尴尬境地。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明确界定期货和衍生品的结构性关系,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纳入同一部法律,增加了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定义,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制度,原则规定了衍生品交易制度,明确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监管基本制度。这样做有利于消除市场分割格局,为期货和衍生品协调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完善相关合约概念和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

     

    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合约概念的规定,并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衍生品的定义,明确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对于互换合约与远期合约交易进行分别管理,厘清概念边界。

    草案三审稿还完善了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强化机构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一是草案三审稿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由二审稿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强化了机构监管职能,体现了立法部门对衍生品市场交易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重视。

    二是对于草案一审稿第七条规定“其他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二审稿和三审稿将其改为“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即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之前增加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容,要求两者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进一步凸显了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能。

     


    取消部分期货服务机构“双重备案”的要求

     

    草案一审稿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从事期货服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上述机构在已有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增设了接受双重管理的义务。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明确取消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期货服务机构从事期货服务业务的备案管理要求,切实减轻了期货服务机构的负担。

     

    完善境外机构跨境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

     

    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期货市场进行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的管理规则,将境内、境外以及境内外合作期货业务统一纳入期货监管机构审批、监督以及管理的范围,有利于交易者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过程中接受阳光化监管,从而更好地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