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
  首页 > 金元研究 > 研究报告


燃料油期货新标准合约及实施细则公布
作者:金元 | 来源:cheny | 点击数:120 | 日期:2011-01-17


    ;期货日报1月17日消息,上海期货交易所14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燃料油期货合约及
    相关实施细则、新旧合约修订过渡期安排以及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实施
    细则等多项修订案。

    \r\n

    上期所通知称,燃料油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订自FU1202合约开始执行。修订后的燃
    料油合约的交易单位调整为50吨/手,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交割品级为180CST燃料油
    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其他燃料油。自1月14日起至11月30日,为燃料油合约及实施细则修
    订的过渡期。对于已上市的合约,仍执行原规则,FU1202合约及后续合约挂牌上市后,执
    行新规则。

    \r\n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合约中取消了关于交易手续费收取水平的规定。交易所同日发布的通
    知规定,自2011年1月17日起,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暂按照合约价值的万分之零点
    五收取。

    \r\n

    上期所同时还发布了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实施细则等7项修订案的公告
    。与燃料油合约配套相关修订、部分品种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修订和仓库收
    费表述方式修订相关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
    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
    则(试行)》(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
    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修订案)等实施细则已经上期所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r\n

    根据公布的相关修订案,上期所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
    客户该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
    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同时,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修改后,对合约持仓量变
    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以及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进行了调整。

    \r\n


    上期所公告称,为确保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料油和黄金等6个品种自然人临近交割
    期允许交易截止点新旧规则平稳交替,相关修订(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
    条,《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上海期货交易所黄
    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与自然人允许交易
    截止点相关调整自各相关品种2011年7月份合约开始实施。

    \r\n

    根据安排,上期所计划于2011年1月24日至28日以及31日晚进行交易系统测试,期货公司
    会员的所有远程交易席位均应参与本轮测试,应做到至少有两天参与测试的FU1202合约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