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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述标准的规定(部分).doc
作者:金元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4379 | 日期:2012-09-27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部分)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