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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作者:金元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3383
| 日期: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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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
(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表,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
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第九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第十三条 会员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
第十四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四)已不具备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条件的;
(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六)会员申请取消的;
(七)交易所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会员终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录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证、期货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
(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
(五)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
(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盘基准价。
(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三十五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的两倍,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
第三十七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二)市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以涨(跌)停板价格参与交易的买(卖)指令。
(三)市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其立即转为市价指令的指令。
(四)限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其立即转为限价指令的指令。
(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收到指令后将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成交。套利交易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如下: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第三十八条 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第三十九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第四十条 在集合竞价申报和开市后竞价交易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交易指令申报,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规定,并向市场公布。
在集合竞价撮合和竞价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不接受交易指令申报。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自动将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编码同一合约持仓平仓顺序按开仓时间先开先平。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所强行平仓申报单优先其他平仓申报单。
第四十二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至少有一方申报量完全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新上市合约开盘价取与挂盘基准价最近的价格。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开市后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第五章 交易编码制度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会员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 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管理交易编码。会员或者客户因交易编码管理不当,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注:灰色部分为2012年8月17日起施行的修正案内容(大商所发〔2012〕1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