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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2012)258号
作者:金元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3317
| 日期: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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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2〕258号
各会员单位: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修正案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附件:3关于调整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质量标准和交割包装方式的规则修改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修正案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 D001-20
第四十一条 黄大豆1号可以采用散粮或麻袋包装进行交割。
第四十二条 黄大豆1号采用麻袋包装的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包装费用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四十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修正案
(FA/DCE D001-2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割质量指标、分级标准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本标准所称黄大豆为种皮为黄色、淡黄色,脐为黄褐、淡褐、深褐、黑色或其它颜色。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2-2009 大豆
国粮发 [2000] 143号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按GB 1352-2009和国粮发[2000] 143号解释。
4 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
4.1 黄大豆1号交割标准品品质技术要求:
4. 2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质量差异升扣价:
4. 3 转基因大豆不得以标准品或替代品交割。
4. 4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GB1352-2009执行。
4. 5 储存品质技术要求:入库指标,宜存;出库指标,宜存或不宜存
5 检验方法及规则
按照GB 1352-2009和国粮发[2000] 143号执行。
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附件3
关于调整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质量标准和交割
包装方式的规则修改说明
为贴近当前国产大豆现货贸易状况,降低交割成本、提高交割效率,增强黄大豆1号盘面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契合度,进一步提升期货品种服务现货产业的能力,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对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和交割包装方式进行了调整。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质量标准的调整
我所经调研发现,现行规则中规定的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与当前现货贸易流通情况不相适应,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原交割替代品交割标准较低,允许范围过宽,导致卖方倾向于交割等级较低的替代品,致使部分黄大豆1号交割品偏离当前现货主流贸易品质;二是原升贴水设置比较复杂,且部分升贴水规定与现货贸易实际情况有些脱节,增加了货主与交割仓库结算升贴水的复杂性和负担,也容易干扰期货市场形成明晰的盘面价格,对产业客户深度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造成不便;三是原交割替代品较多,导致不同品质交割商品分开堆放与散粮仓储设施数量有限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有碍于引入散粮交割方式,不利于降低交割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我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市场意见基础上,对黄大豆1号合约的交割质量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缩减替代品完整粒率的允许范围和升贴水设置,包括取消五等大豆参与交割、为四等大豆设置贴水、合并一等大豆和二等大豆的升水规定;
二是取消杂质含量的升贴水设置,要求替代品的杂质含量符合标准品要求,不对其进行放宽处理;
三是删除不同合约月份水分含量的差异规定,设置统一的水分指标允许范围,同时调整了升贴水;
四是放宽替代品损伤粒率的允许范围,并增设相应的升贴水。
此项修改涉及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和交割细则第三十九条及其附件1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
二、黄大豆1号交割包装方式的调整
按照我所原规则规定,黄大豆1号交割入库必须采用麻袋包装,不允许未经包装的散粮直接入出库。该规定与黄大豆1号上市之初的市场环境有关。然而随着现货市场储运方式由袋装向散粮的转变,袋装交割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日渐突出。另外,目前盘面价格包含包装物价格,导致黄大豆1号盘面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契合度较低,不利于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对于现实存在的问题,我所在此次规则修改中调整了黄大豆1号的交割包装方式,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黄大豆1号合约中引入散粮交割,同时保留现有袋装交割方式,即将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方式调整为袋装、散粮并行方式。该方案既能够顺应现货市场变化,也能够兼顾散粮交割后不同品级大豆分开堆放与粮库散粮仓储设施有限的客观情况。
另一方面,包装物价格不再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包装款项由买方和仓库结算,仓库代转给卖方。由于散粮价格低于袋装包粮价格,期货价格将自动反应“最便宜交割品”散装大豆的价格。
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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