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作者:金元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3070
| 日期:2013-03-01
|
|||||||||||||||||||||||||||||||||||||||||||||||||||||||||||||||||||||||||||||||||||||||||||||||||||||||||||||||||||||||||||||||||||||||||||||||||||||||||||||||||||||||||||||||||||||||||||||||
|
|||||||||||||||||||||||||||||||||||||||||||||||||||||||||||||||||||||||||||||||||||||||||||||||||||||||||||||||||||||||||||||||||||||||||||||||||||||||||||||||||||||||||||||||||||||||||||||||
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3〕
各会员单位: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五条 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
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黄大豆1号、聚氯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黄大豆2号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5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6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7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豆粕、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25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8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8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12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棕榈油、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4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4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5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6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焦炭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25万手
合约价值的5%
25万手
合约价值的7%
3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
第二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2,500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6,250
5,000
2,500
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5,000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500
2,000
1,000
玉米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5,000
20,000
10,000
交割月份
12,500
10,000
5,000
棕榈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500
2,000
1,000
交割月份
1,250
1,000
500
焦炭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900
900
交割月份
300
300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为适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近月合约流动性,优化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法)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放宽部分品种随持仓量加收保证金的持仓量基数,并调整全部品种随持仓量梯度加收保证金比例;简化随时间梯度加收保证金的梯度设置,并适度降低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水平;简化限仓梯度,延长一般月份限仓适用时间。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规则修改必要性
根据现行风险管理办法,在某合约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和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梯度依次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同时在临近交割月设置了多个梯度,逐步收紧限仓标准。该规定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运行成本,导致品种活跃月份向远月转移,不利于产业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对市场功能发挥形成了限制,近年来市场相关主体通过不同渠道提出希望放宽上述制度的要求。随着期货市场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的确立,会员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及市场理性交易程度的加强,上述相关制度的风险控制作用逐渐降低,应当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规则修改思路
1. 应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按持仓量梯度增加保证金相关参数
随着市场发展,尤其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实施后,按持仓梯度调整保证金防范违规的作用不断降低,有市场意见认为可以取消该项规则。但由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推行时间不久,市场还需要一个接受和熟悉的过程。此外,目前市场资金量较大,流动性较强,当市场行情波动较大,大量资金突然涌入某一品种合约,使合约持仓量短期内快速上升时,按持仓梯度加收保证金的规则在为市场降温,促进理性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目前该项规则仍有积极意义,但各品种上调保证金的持仓量参数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2. 延长一般月份保证金和限仓标准的适用时间,降低保证金水平,将提高近月合约流动性,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现行规则中随交割月临近,保证金从5%依次提高至10%、15%、20%、25%和30%;同时按照一般月份、交割月前月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四个时间段,依次收紧限仓额度。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的实施,客户违规空间不断压缩,违规成本大大提高,使上述规则具备了修改条件。同时这些规则导致近月合约交易成本过高,合约活跃月份向远月转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功能发挥,因此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三、规则修改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在严控风险、保障市场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我所调整了上述规则,以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1. 按合约持仓量梯度加收保证金方面(风险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调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品种随持仓量加收保证金的持仓量基数,其余品种维持不变;四个梯度对应的保证金由5%、8%、9%和10%,修改为5%、7%、9%和11%,以建立整体平滑、逐级递增的保证金标准。
2. 随时间梯度加收保证金方面(风险管理办法第五条)
简化梯度,将现行规则中临近交割月开始加收保证金的五个梯度简化为两个,即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适度降低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水平,将第一个梯度的保证金设置为10%,将交割月保证金由30%降低为20%。
3. 延长一般月份限仓适用时间(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简化限仓梯度,将各品种限仓时间点统一为一般月份、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