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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作者:金元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2849 | 日期:2013-03-01


    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3

    各会员单位:
      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近月合约流动性,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发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放宽部分品种随持仓量加收保证金的持仓量基数,调整各品种随持仓量梯度加收保证金比例;简化随时间梯度加收保证金的梯度设置,降低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水平;简化限仓梯度,延长一般月份限仓适用时间。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3131日结算时开始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五条 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黄大豆1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00万手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150万手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10%

    黄大豆2号、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50万手6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60万手7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70万手

    合约价值的10%

    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50万手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200万手25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250万手

    合约价值的10%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焦炭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25万手

    合约价值的5%

    25万手3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30万手35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10%

     

    黄大豆1号、聚氯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00万手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150万手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黄大豆2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50万手6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60万手7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7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豆粕、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50万手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200万手25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25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8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80万手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100万手12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12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棕榈油、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4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40万手5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50万手6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6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焦炭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25万手

    合约价值的5%

    25万手30万手

    合约价值的7%

    30万手35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

    第二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25,000

    20,000

    1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2,500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6,250

    5,000

    2,500

    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10,000

    8,000

    4,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5,000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500

    2,000

    1,000

    玉米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50,000

    40,000

    20,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5,000

    20,000

    10,000

    交割月份

    12,500

    10,000

    5,000

    棕榈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5,000

    4,000

    2,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500

    2,000

    1,000

    交割月份

    1,250

    1,000

    500

    焦炭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个交易日起

    900

    900

    交割月份

    300

    300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为适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近月合约流动性,优化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法)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放宽部分品种随持仓量加收保证金的持仓量基数,并调整全部品种随持仓量梯度加收保证金比例;简化随时间梯度加收保证金的梯度设置,并适度降低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水平;简化限仓梯度,延长一般月份限仓适用时间。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规则修改必要性

    根据现行风险管理办法,在某合约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和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梯度依次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同时在临近交割月设置了多个梯度,逐步收紧限仓标准。该规定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运行成本,导致品种活跃月份向远月转移,不利于产业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对市场功能发挥形成了限制,近年来市场相关主体通过不同渠道提出希望放宽上述制度的要求。随着期货市场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的确立,会员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及市场理性交易程度的加强,上述相关制度的风险控制作用逐渐降低,应当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规则修改思路

    1. 应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按持仓量梯度增加保证金相关参数

    随着市场发展,尤其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实施后,按持仓梯度调整保证金防范违规的作用不断降低,有市场意见认为可以取消该项规则。但由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推行时间不久,市场还需要一个接受和熟悉的过程。此外,目前市场资金量较大,流动性较强,当市场行情波动较大,大量资金突然涌入某一品种合约,使合约持仓量短期内快速上升时,按持仓梯度加收保证金的规则在为市场降温,促进理性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目前该项规则仍有积极意义,但各品种上调保证金的持仓量参数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2. 延长一般月份保证金和限仓标准的适用时间,降低保证金水平,将提高近月合约流动性,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现行规则中随交割月临近,保证金从5%依次提高至10%15%20%25%30%;同时按照一般月份、交割月前月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四个时间段,依次收紧限仓额度。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的实施,客户违规空间不断压缩,违规成本大大提高,使上述规则具备了修改条件。同时这些规则导致近月合约交易成本过高,合约活跃月份向远月转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功能发挥,因此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三、规则修改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在严控风险、保障市场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我所调整了上述规则,以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1. 按合约持仓量梯度加收保证金方面(风险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调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品种随持仓量加收保证金的持仓量基数,其余品种维持不变;四个梯度对应的保证金由5%8%9%10%,修改为5%7%9%11%,以建立整体平滑、逐级递增的保证金标准。

    2. 随时间梯度加收保证金方面(风险管理办法第五条)

    简化梯度,将现行规则中临近交割月开始加收保证金的五个梯度简化为两个,即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适度降低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水平,将第一个梯度的保证金设置为10%,将交割月保证金由30%降低为20%

    3. 延长一般月份限仓适用时间(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简化限仓梯度,将各品种限仓时间点统一为一般月份、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