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大商所发〔2013〕62号)
作者:金元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3275
| 日期:2013-03-18
|
||||||||||||||||||||||||||||||||||||||||||||||||||||||||||||||||||||||||||||||||||||||||||||||||||||||||||||||||||||||||||||||||||||||||||||||||||||||||||||||||||||||||||||||||||||||
|
||||||||||||||||||||||||||||||||||||||||||||||||||||||||||||||||||||||||||||||||||||||||||||||||||||||||||||||||||||||||||||||||||||||||||||||||||||||||||||||||||||||||||||||||||||||
关于公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和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3〕62号
各会员单位: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
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
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 “……”(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
对焦炭、焦煤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二十八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十
第三十四条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
……
第十四章 焦煤交割
第八十二条 焦煤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8《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
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9《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煤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十三条 焦煤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八十四条 焦煤合约交割单位为6000吨。
第八十五条 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焦煤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焦煤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煤流中进行。
第八十七条 焦煤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焦煤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焦煤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八十九条 焦煤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双方也可以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煤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煤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第九十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煤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煤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九十一条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入库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十
|
指标 |
质量标准 |
|
灰分(Ad),% |
≥10.0且≤11.5 |
|
硫分(St,d),% |
≥1.10且≤1.40 |
|
挥发分(Vdaf),% |
≥16.0且≤28.0 |
|
粘结指数(G) |
入库≥75 |
出库>65 |
胶质层最大厚度(Y),mm |
≤25.0 |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升贴水
指标 |
允许范围 |
升贴水
(元/吨) |
灰分(Ad) |
≥9.0%且<10.0% |
每降低0.1%,升价2 |
<9.0% |
以9.0%计价 |
|
硫分(St,d) |
≥0.80%且<1.10% |
每降低0.01%,升价1 |
<0.80% |
以0.80%计价 |
|
胶质层最大厚度(Y) |
> |
0 |
4.3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50%。
4.4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 ≤0.13。
4.5 水分Mt≤8.0%。水分含量大于8.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9.32%,扣重1.3%)。
5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 475的规定执行;
5.2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12的规定执行;
5.3 硫分的测定按照GB/T 214的规定执行;
5.4 粘结指数的测定按照GB/T 5447的规定执行;
5.5 胶质层最大厚度的测定按照GB/T 479的规定执行;
5.6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的测定按照GB/T 6948的规定执行;
5.7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的判别按照GB/T 15591的规定执行;
5.8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Q/CY-MKZY-006-2012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煤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19: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序号 |
交割仓库名称 |
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装运站/港 |
交割专区 |
基准库/非基准库 |
与基准库升贴水(元/吨) |
1 |
天津港散货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金岸2道481号 |
300452 |
李昊 |
13389953530 022-25703893 |
铁路:东大沽站 |
天津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2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连云港市连云区鑫港大厦2220室 |
222042 |
李平 |
0518-82389267 |
铁路:连云港东站 |
连云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3 |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日照海滨五路南首 |
276826 |
许崇国 |
0633-8383622 0633-7381891(F) |
铁路:日照站 船舶:日照港码头 |
日照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4 |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
青岛市港青路6号青岛港集团业务部309室 |
266011 |
江振峰 |
0532-82982059 0532-82827600(F) 18622191909 |
铁路:黄岛站 |
青岛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5 |
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办公楼 |
063611 |
张冬雨 |
0315-2916860 0315-2916418(F)15333257117 |
铁路:唐港站 |
京唐港港区 |
基准库 |
0 |
6 |
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金融街E |
300457 |
黄振宇 |
022-66225306(F)15822583703 |
铁路:东大沽站 |
天津港山西焦炭集团库区 |
基准库 |
0 |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厂库)
序号 |
交割厂库名称 |
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装运站/港 |
标准仓单最大量(吨) |
日发货速度(吨/天) |
基准库/非基准库 |
与基准库升贴水(元/吨) |
1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新晋祠路一段1号山西焦煤大厦1107室 |
030024 |
李江平 |
0351-8305577 0351-8305574(F) |
铁路:古交站 |
150000 |
10000 |
非基准库 |
-300 |
2 |
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2号同巨大酒店12层 |
030002 |
扬涌 |
0351-4236868 0351-4236091(F) 13503505877 |
铁路:清徐站 |
96000 |
6400 |
非基准库 |
-300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章节增删的,其他条款、章节顺序依次顺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
第六条 ……
焦煤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 ≤25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N>25万手 |
合约价值的7% |
第十二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
第十七条 若焦炭、焦煤以外品种合约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会员或客户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七章规定处理。
当焦炭、焦煤合约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
第二十四条 ……
(一)在焦炭、焦煤以外品种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期间,当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二)自焦炭、焦煤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期货公司会员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当焦炭、焦煤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小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期货公司会员焦炭、焦煤合约持仓不受限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炭、焦煤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第二十五条 ……
当焦煤合约单边持仓大于8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当焦煤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8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不受限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煤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为5,000手。
第二十六条 ……
焦煤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00 |
1500 |
交割月份 |
500 |
500 |
……
第二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以及超过焦炭、焦煤以外品种合约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对超过焦炭、焦煤合约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不执行强行平仓。
……
第三十八条 ……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焦炭、焦煤以外品种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
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四条 办理完焦炭、焦煤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焦煤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七条 ……
焦炭、焦煤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
焦炭、焦煤检验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豆油、豆粕、焦炭、焦煤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
第四十四条 ……
棕榈油、焦煤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五十二条 ……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当将豆粕、豆油、焦炭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个自然日,将棕榈油、焦煤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天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对于焦煤品种,厂库应当根据货主合理要求提供送货服务,并与货主协商运费、损耗等。
第七十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焦炭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第七十一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