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发〔2013〕167号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上期发〔2013〕166号,以下简称《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的实施,现将非套期保值持仓(以下简称非套保持仓)限仓方案公布如下:
一、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非套保持仓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
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对下个月成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合约(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合约)、交割月份合约(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合约)的,使用下个月该期货合约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下个月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作为限仓数额。
三、交易所对已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客户,对其非套保持仓合并计算后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中一个客户在期货合约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账户组成员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进行限仓。对其中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对其非套保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风控办法》中对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在期货合约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账户组成员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进行限仓。
符合套期保值申请资格的客户,可以通过向我所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来满足其实际的需求。
四、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非套保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按照《风控办法》及《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的监管措施执行。
该通知自2013年12月2日起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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