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
  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国金融交易所


关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的通知
作者:金元期货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3965 | 日期:2015-08-06


    关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571日起,我所实施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为此将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修订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均参照本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docx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8-0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

     

    201571日起,我所实施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为此将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修订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均参照本指南。

    一、国债托管账户审核

    (一)国债托管账户要求

    客户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必须在国债托管机构拥有以本人身份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债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预先向中央结算申请开通该账户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资格。

    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具有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国债托管账户,通过审核的国债托管账户可在后续交割月份中使用。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客户应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本人所有。卖方客户应确保国债托管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债务担保事项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可交割国债。因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问题导致交割国债未能正常划转,或因交割国债划转对客户其他债务担保等事项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二)国债托管账户申报

    1、申报时间

    会员可在每交易日9:15-14:00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并通过快递等方式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交易所收到会员服务系统的申报信息,并收到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2、申报信息

    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包括托管机构、账户全称、账户号码、开户证件类型和开户证件号码。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应同时申报托管单元信息,客户应向证券公司确认该账户的托管单元信息,确保申报的托管单元信息无误。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的,应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

    3、申报流程

        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客户应当分别申报。会员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易所对会员提交的申报进行审核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反馈审核结果。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客户应当及时通过会员向交易所重新申报该国债托管账户。

    4、材料要求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1)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附表)。

    2)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央结算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国结算开具的A股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复印件,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同一身份的必要材料。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交割流程

    国债期货整个交割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第二阶段,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客户持仓进入交割后,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一) 最后交易日之前交割的具体流程

    1意向申报

    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全面结算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的交割意向进行审核。

    1)卖方客户通过会员主动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4:00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2)买方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4:00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交割数量和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但不能申报待接收国债的券种。买方在同一会员处每个交易日仅能申报一条交割意向。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3)全面结算会员审核交易会员交割意向:当日14:00-15:15,全面结算会员应对其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当日申报的买方和卖方交割意向进行审核。全面结算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的,视为审核不通过。

    4)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的总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5)手续费:交易所在结算时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客户扣划交割手续费。

    6)发送待划券信息:卖方以中国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申报交割信息和卖方交券

    1)申报交割信息: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该情况下全面结算会员无需对其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的交割信息进行审核。

    2)卖方交券: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卖方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相关规定,在中央结算当日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的业务系统对过户指令进行确认;卖方以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中国结算于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划券不成功的卖方进入差额补偿流程。

    3、第二交割日:配对缴款

    1)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2)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交易所向国债托管机构发送转托管指令,进行国债转托管。

    3)划转交割货款: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买方和卖方交割持仓占用的保证金至结算准备金,并从买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货款至卖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

    4)转托管费: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转托管费。转托管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5)过户费: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4、第三交割日:买方收券

    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中央结算于当日日终前处理过户指令;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由于买方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原因导致划券不成功的,相应国债暂存在交易所的国债托管账户中,买方客户可以重新申报接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二)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具体流程

    1、最后交易日

    1)对冲平仓: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对冲平仓,同一客户的不同交易属性账户(投机、套利、套保)多空持仓不进行对冲。

    2)手续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

    3发送待划券信息: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申报交割信息和卖方交券

    1)买卖方客户通过会员申报交割信息:会员应当在当日9:15-11:30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其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和买方客户的接券的国债托管账户。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该阶段全面结算会员无需对其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的交割信息进行审核。

    2)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卖方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相关规定,在中央结算当日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的业务系统对过户指令进行确认;卖方以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中国结算于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划券不成功的卖方进入差额补偿流程。

    3、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

    本阶段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的操作与第一阶段的流程相同。

    三、差额补偿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买方采取差额补偿的,结算会员应当在第二交割日交割配对结果发布后至13:00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差额补偿,结算会员可为买方客户申报部分差额补偿。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日终结算时进行差额补偿处理。交易所进行差额补偿处理时,基准国债价格以中央结算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中债估值数据为准。

     

    附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附件材料:(1)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央结算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国结算开具的A股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复印件,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同一身份的必要材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

     

    201571日起,我所实施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为此将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修订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均参照本指南。

    一、国债托管账户审核

    (一)国债托管账户要求

    客户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必须在国债托管机构拥有以本人身份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债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预先向中央结算申请开通该账户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资格。

    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具有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国债托管账户,通过审核的国债托管账户可在后续交割月份中使用。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客户应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本人所有。卖方客户应确保国债托管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债务担保事项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可交割国债。因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问题导致交割国债未能正常划转,或因交割国债划转对客户其他债务担保等事项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二)国债托管账户申报

    1、申报时间

    会员可在每交易日9:15-14:00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并通过快递等方式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交易所收到会员服务系统的申报信息,并收到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2、申报信息

    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包括托管机构、账户全称、账户号码、开户证件类型和开户证件号码。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应同时申报托管单元信息,客户应向证券公司确认该账户的托管单元信息,确保申报的托管单元信息无误。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的,应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

    3、申报流程

        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客户应当分别申报。会员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易所对会员提交的申报进行审核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反馈审核结果。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客户应当及时通过会员向交易所重新申报该国债托管账户。

    4、材料要求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1)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附表)。

    2)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央结算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国结算开具的A股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复印件,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同一身份的必要材料。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交割流程

    国债期货整个交割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第二阶段,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客户持仓进入交割后,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一) 最后交易日之前交割的具体流程

    1意向申报

    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全面结算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的交割意向进行审核。

    1)卖方客户通过会员主动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4:00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2)买方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4:00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交割数量和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但不能申报待接收国债的券种。买方在同一会员处每个交易日仅能申报一条交割意向。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3)全面结算会员审核交易会员交割意向:当日14:00-15:15,全面结算会员应对其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当日申报的买方和卖方交割意向进行审核。全面结算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的,视为审核不通过。

    4)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的总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5)手续费:交易所在结算时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客户扣划交割手续费。

    6)发送待划券信息:卖方以中国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申报交割信息和卖方交券

    1)申报交割信息: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该情况下全面结算会员无需对其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的交割信息进行审核。

    2)卖方交券: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卖方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相关规定,在中央结算当日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的业务系统对过户指令进行确认;卖方以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中国结算于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划券不成功的卖方进入差额补偿流程。

    3、第二交割日:配对缴款

    1)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2)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交易所向国债托管机构发送转托管指令,进行国债转托管。

    3)划转交割货款: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买方和卖方交割持仓占用的保证金至结算准备金,并从买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货款至卖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

    4)转托管费: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转托管费。转托管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5)过户费: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4、第三交割日:买方收券

    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中央结算于当日日终前处理过户指令;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由于买方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原因导致划券不成功的,相应国债暂存在交易所的国债托管账户中,买方客户可以重新申报接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二)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具体流程

    1、最后交易日

    1)对冲平仓: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对冲平仓,同一客户的不同交易属性账户(投机、套利、套保)多空持仓不进行对冲。

    2)手续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

    3发送待划券信息: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申报交割信息和卖方交券

    1)买卖方客户通过会员申报交割信息:会员应当在当日9:15-11:30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其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和买方客户的接券的国债托管账户。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该阶段全面结算会员无需对其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的交割信息进行审核。

    2)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卖方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相关规定,在中央结算当日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的业务系统对过户指令进行确认;卖方以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中国结算于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划券不成功的卖方进入差额补偿流程。

    3、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

    本阶段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的操作与第一阶段的流程相同。

    三、差额补偿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买方采取差额补偿的,结算会员应当在第二交割日交割配对结果发布后至13:00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差额补偿,结算会员可为买方客户申报部分差额补偿。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日终结算时进行差额补偿处理。交易所进行差额补偿处理时,基准国债价格以中央结算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中债估值数据为准。

     

    附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申报日期

     

    会员号

     

    会员简称

     

    期货客户号

     

    期货客户名

     

    期货开户证件类型

     

    期货开户证件号

     

    客户联系电话1

     

    客户联系电话2

     

    会员联系电话1

     

    会员联系电话2

     

    中央结算
    债券账户

    账户全称

     

    账户号码

     

    开户证件类型

     

    开户证件号码

     

    中国结算上海
    A股证券账户

    账户全称

     

    账户号码

     

    开户证件类型

     

    开户证件号码

     

    中国结算深圳
    A股证券账户

    账户全称

     

    账户号码

     

    托管单元

     

    开户证件类型

     

    开户证件号码

     

    客户承诺:

       

    本人(公司)保证以上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本人(公司)所有。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债务担保事项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可交割国债。

    客户签字或盖章:

          

    会员单位:

    经办人签章:                     会员业务章:

          

    交易所:

    经办人:                         复核人:

          

                     

    附件材料:(1)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央结算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国结算开具的A股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复印件,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同一身份的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