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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提示5年期国债期货TF1512合约、10年期国债期货T1512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金元期货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1151 | 日期:2015-11-19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现就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即TF1512、T1512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12月11日。
         二、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通过会员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
         三、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会员可以在交易日9:15-14:00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交易所在正式受理申报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四、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五、国债期货实行梯度限仓制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投机持仓限额为600手;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投机持仓限额为300手。超过持仓限额标准的,交易所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超仓部分予以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六、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意向申报日的当日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