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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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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3643
| 日期: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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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2016〕221号
各会员单位:
为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连续停板下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6年8月24日结算时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6年 8月22 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五条 当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之后第1个、第2个、第3个交易日分别记为第N+1、第N+2、第N+3个交易日,以此类推)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
若第N+2个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从第N+3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与第N+2个交易日一致,直至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
第十六条 当第N+1个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交易日视为第N个交易日。
第十七条 当第N+1个及以后交易日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
第十九条 ……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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