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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清明节”期间客户交易保证金调整和连续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作者:金元期货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1701
| 日期: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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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清明节”休市时间为:2017年04月01日-04月04日,04月05日(星期三)起正常开市。
一、“清明节”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四家交易所对此次保证金调整比例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自2017年03月30日(星期四)结算起,上期所品种: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4%,其它品种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大商所品种:铁矿石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5%,其它品种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郑州商品交易所:除菜籽、动力煤外,其它品种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同时,则按比例高的执行。交割月或临近交割月合约保证金收取比例应不低于交易所保证金要求。
各交易所2017年清明节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及夜盘交易时间的通知,见附件。
二、各交易所节后保证金比例及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上期所:2017年4月5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如下:铜、铝、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8%,涨跌幅度限制由7%调整为6%;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7%,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5%。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其它品种:04月05日(星期三)恢复交易后,各期货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期货品种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其中客户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客户原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再另行通知。如在此期间出现重大风险因素,将视具体情况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三、2017年清明节期间连续交易时间安排
清明节期间夜盘交易的时间,现提示如下:03月31日(周五)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04月05日所有期货品种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04月05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关于夜盘交易的其他各项规定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四、其它提示
1、FU1704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03月31日。
2、2017年3月31日收盘前,AL1704、CU1704、ZN1704、PB1704合约的持仓调整为5手的整数倍,NI1704合约的持仓调整为6手的整数倍,AU1704合约的持仓调整为3手的整数倍,SN1704、AG1704合约的持仓调整为2手的整数倍,RB1704、WR1704、HC1704合约的持仓调整为30手的整数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交易所于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对持仓实行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所发生的盈利划归交易所,亏损则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有交割意向,请提前检查用于交割的仓单数量及有效期限,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和开具工作。
3、持有大商所和郑商所1704合约的自然人客户以及没有交割意愿的法人(以防被配对,被动交割)不能进入交割月,请您于03月31日收盘前平掉持仓,否则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直接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执行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所发生的盈利划归交易所,亏损则由客户自行承担。
请各位投资者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谨慎运作,理性投资,防范风险。
特此通知。
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7年清明节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期发〔2017〕43号
各会员单位:
2017年清明节临近,根据我所休市安排的公告,4月2日至4日为节假日休市。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清明节前后部分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若2017年3月31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10%,涨跌幅度限制由7%调整为8%。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仍按现行规则执行。
二、2017年4月5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如下:
铜、铝、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8%,涨跌幅度限制由7%调整为6%;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7%,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5%。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各会员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严格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节日期间做好技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关于2017年清明节期间连续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上期发〔2017〕4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所连续交易有关规定,现对清明节期间连续交易时间安排做进一步明确。具体安排如下:
3月31日当晚不进行连续交易。
4月5日所有期货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当晚恢复连续交易。
关于连续交易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连续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7年3月25日
关于2017年清明期间调整铁矿石品种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7〕11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7年清明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将铁矿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9%和11%。
2017年4月5日(星期三)恢复交易后,自铁矿石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铁矿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8%和10%。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3月23日
关于2017年清明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郑商发 〔2017〕8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 2017 年清明节期间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一、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结算时起,除菜籽、动力煤外,其他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 8%,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 6%。
二、2017 年 4 月 5 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期货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 3 月 24日
关于2017年清明节期间夜盘交易时间提示的通知
郑商函 〔2017〕85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有关规定,现对 2017年清明节期间夜盘交易时间提示如下:
20177年 3月 31 日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2017年 4月 5 日8:55-9:00 为所有期货合约集合竞价时间。2017 年 4月 5 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转告投资者,做好夜盘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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