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国金融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2017年4月1日修订版)
作者:金元期货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4311
| 日期:2017-04-07
|
|||||||||||||||||||||||||||||||||||||||||||||||||||||||||||||||||||||||||||||||||||||||||||||||||||||||||||||||||||||||||||||||||||||||||||||||||||||||||||||||||||||||||||||||||||||||||||||||||||||||||||||||||||||||||||
|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
(2017年4月1日修订版)
2017年4月1日起,我所实施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为此2015年8月4日发布的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修订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2017年4月1日修订版)》,供会员单位办理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国债托管账户审核
(一)国债托管账户要求
客户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必须在国债托管机构拥有以本人身份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债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预先向中央结算申请开通该账户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资格。
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具有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国债托管账户,通过审核的国债托管账户可在后续交割月份中使用。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客户应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本人所有。卖方客户应确保国债托管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债务担保事项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可交割国债。因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问题导致交割国债未能正常划转,或因交割国债划转对客户其他债务担保等事项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二)国债托管账户申报
客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客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1、申报时间
会员可在每交易日9:15-14:00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并通过快递等方式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交易所收到会员服务系统的申报信息,并收到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2、申报信息
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包括托管机构、账户全称、账户号码、开户证件类型和开户证件号码。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应同时申报托管单元信息,客户应向证券公司确认该账户的托管单元信息,确保申报的托管单元信息无误。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的,应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
3、申报流程
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客户应当分别申报。会员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易所对会员提交的申报进行审核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反馈审核结果。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客户应当及时通过会员向交易所重新申报该国债托管账户。
4、材料要求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1)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央结算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国结算开具的A股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复印件,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同一身份的必要材料。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交割流程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
国债期货整个交割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第二阶段,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国债期货交割模式分为一般模式和券款对付模式(以下简称“DVP”),进行DVP模式交割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配对双方均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
(2)配对双方参与交割的国债托管账户不为同一账户;
(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后,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 最后交易日之前交割的具体流程
1、意向申报日
(1)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9:15-15:15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结算会员可以授权交易会员为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结算会员应提前办理书面授权,并报交易所备案。授权书应包含授权交易会员为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内容。
(2)卖方客户通过会员主动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5:15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3)买方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5:15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交割数量和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但不能申报待接收国债的券种。买方在同一会员处每个交易日仅能申报一条交割意向。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4)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
(5)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的总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当日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6)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收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7)手续费:交易所在结算时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客户扣划交割手续费。
(8)发送待划券信息:卖方以中国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卖方交券日: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卖方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相关规定,在中央结算当日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的业务系统对过户指令进行确认;卖方以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中国结算于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划券不成功的,交易所于第二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无操作。
3、第二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缴款日: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买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货款至卖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同时释放买方和卖方交割持仓占用的保证金至结算准备金。若发生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交易所向国债托管机构发送转托管指令,进行国债转托管,由买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转托管费。转托管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券款对付日:交易所向中央结算传输指令,卖方和买方客户根据交割配对结果,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券款对付。DVP交割失败的,交易所于第三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
4、第三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买方收券日: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中央结算于当日日终前处理过户指令;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由于买方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原因导致划券不成功的,相应国债暂存在交易所的国债托管账户中,买方客户可以重新申报接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二)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具体流程
1、最后交易日
(1)对冲平仓: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按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对冲平仓,同一客户的不同交易属性账户(投机、套利、套保)多空持仓不进行对冲。
(2)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最后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买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卖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视为卖方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3)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收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4)手续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
(5)发送待划券信息: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
本阶段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的操作与第一阶段的流程相同。
三、差额补偿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客户申请采取差额补偿的,结算会员应当在第二交割日10:00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结算会员可为买方客户申报差额补偿;DVP模式进行交割的,结算会员可为卖方和买方客户申报差额补偿。结算会员可为客户申报部分差额补偿。客户申请采取差额补偿的,交易所于第二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交易所进行差额补偿处置时,基准国债价格以中央结算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中债估值数据为准。
附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附件材料:(1)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央结算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国结算开具的A股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复印件,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同一身份的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