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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国庆节中秋节”期间客户交易保证金调整和连续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作者:金元期货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1452
| 日期: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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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国庆节、中秋节”休市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10月08日,10月09日(星期一)起正常开市。
一、“国庆节、中秋节”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四家交易所对此次保证金调整比例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自2017年09月27日(星期三)结算起,上期所品种: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8%,铜、铝、锌、铅、镍、锡、热轧卷板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20%,橡胶、螺纹钢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22%,线材、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大商所品种:黄豆一号、黄豆二号、玉米、玉米淀粉、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鲜鸡蛋期货合约和豆粕期权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8%,治金焦炭和焦煤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20%,铁矿石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22%,胶合板、纤维板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郑商所品种:普通小麦、精对苯二甲酸、棉一号、早籼稻、粳稻谷、菜油、白砂糖、玻璃、甲醇、菜粕、动力煤、晚籼稻、硅铁、硅锰、棉纱期货合约和白砂糖期权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5%,强麦、油菜籽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同时,则按比例高的执行。交割月或临近交割月合约保证金收取比例应不低于交易所保证金要求。
各交易所2017年国庆节、中秋节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及夜盘交易时间的通知,见附件。
二、各交易所节后保证金比例及涨跌幅度调整情况
2017年10月09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各期货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期货品种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其中客户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客户原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再另行通知。如在此期间出现重大风险因素,将视具体情况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三、2017年国庆节、中秋节期间连续交易时间安排
国庆节、中秋节期间夜盘交易的时间,现提示如下:09月29日(星期五)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10月09日所有期货品种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10月09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关于夜盘交易的其他各项规定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四、其它提示
1、上交所:FU1710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9月29日。
2、9月29日收盘前,AL1710、CU1710、ZN1710、PB1710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 NI1710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6手的整倍数,AU1710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AG1710、SN1710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 RB1710、WR1710、HC1710合约的非套保和套保持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交易所于10月第一个交易日对持仓实行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所发生的盈利划归交易所,亏损则由客户自行承担。
3、持有大商所和郑商所1710合约的自然人客户以及没有交割意愿的法人(以防被配对,被动交割)不能进入交割月10月,请您于9月29日收盘前平掉持仓,否则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直接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执行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所发生的盈利划归交易所,亏损则由客户自行承担。
请各位投资者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谨慎运作,理性投资,防范风险。
特此通知。
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7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期发〔2017〕167号
各会员单位、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指定交割仓库:
2017年国庆节和中秋节临近,根据我所休市安排的公告,10月1日至8日为节假日休市。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国庆节和中秋节前后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若9月28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6%调整为8%,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7%;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9%,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7%;
铜、铝、锌、铅、镍、锡、热轧卷板、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10%,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8%;
螺纹钢、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11%,涨跌幅度限制由7%调整为9%;
线材、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不作调整。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二、10月9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落实相关合约持仓限额、自然人持仓和整倍数调整等事项。
鉴于国庆节和中秋节休市时间较长,近期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影响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请各会员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严格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节日期间做好技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请相关保证金存管银行和各指定交割仓库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7年9月21日
关于2017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连续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上期发〔2017〕16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所连续交易有关规定,现对国庆节和中秋节期间连续交易时间安排做进一步明确。具体安排如下:
9月29日当晚不进行连续交易。
10月9日所有期货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当晚恢复连续交易。
关于连续交易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连续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7年9月21日
关于2017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郑商发 〔2017〕24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 2017 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 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一、自 2017年9月28日结算时起,除菜籽、强麦外,其他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10%,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7%。
二、2017年10月9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期货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提醒投资者强化风 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9月21日
关于2017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夜盘交易时间提示的通知
郑商发〔2017〕239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有关规定,现对 2017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夜盘交易时间提示如下:
2017 年 9月29日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2017 年10月 9 日8:55-9:00 为所有期货合约、白糖期权合约的集合竞价时间,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转告投资者,做好夜盘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9月 21日
关于2017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调整各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7〕28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7年中秋节、国庆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2017年9月28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将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玉米淀粉、聚乙烯、聚氯乙烯和聚丙烯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7%和9%;将鸡蛋品种(除1710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现行的5%和8%分别提高至7%和9%;将铁矿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9%和11%;焦炭、焦煤、胶合板和纤维板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2017年10月9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玉米淀粉、聚乙烯、聚氯乙烯和聚丙烯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5%和7%;黄大豆2号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鸡蛋品种(除1710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5%和8%;铁矿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8%和10%。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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