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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点击数:5806 | 日期:2020-01-07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就非公开募集MOM产品(以下简称“MOM产品”)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MOM产品设立备案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资产管理合同应明确约定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人职责以及投资顾问数量等内容,同时详细列明MOM产品投资目标、策略、范围,资产单元划分标准,投资顾问选择标准、基本信息等,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二)管理人应提交符合《指引》第七条要求的投资顾问协议,并就投资顾问费用标准、支付频率、支付方式作出详细约定。管理人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投资顾问费用;

    (三)合规负责人应对管理人、投资顾问、投资经理是否分别符合《指引》第八、九、十条相关资质要求发表明确的合规审查意见。

    二、MOM产品运行期间发生增聘或解聘投资顾问情形的,管理人应在相关变更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备案,提交符合《指引》要求的投资顾问协议以及变更备案报告。合规负责人应当对投资顾问变更情况是否符合《指引》要求发表明确的合规审查意见。

    三、MOM产品完成备案后,管理人或托管人可依据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机构申请开立多个证券期货账户。

    四、协会定期收集MOM产品运作信息,加强MOM产品事中事后运行风险监测,发现已备案的MOM产品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产品类型备案为“MOM产品”或聘请多个投资顾问的产品,管理人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指引》及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整改,向协会提交产品变更备案。在相关产品完成规范整改前,管理人应当控制产品规模,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

    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zgcpb@amac.org.cn)。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