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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业务通知中规定交割费用标准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
作者:大连商品交易所
|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 点击数:2433
| 日期: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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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2020〕632号
各有关单位: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在业务通知中规定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等交割费用标准,并相应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需了解交割费用,请访问本网站“业务/服务”栏目中的“农业品交割业务指引”和“工业品交割业务指引”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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