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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点击数:1942 | 日期:2022-07-04


    中基协字[2022]204

     

    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要求

    申请来协会登记的相关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登记材料,相关系统测试和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及登记填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协会将对外公示符合《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规范要求

    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业务规范要求,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合同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其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pdf

    ·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pdf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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