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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证50股指期权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金元期货
| 来源:金元期货
| 点击数:870
| 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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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金所发〔2022〕74号《关于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自2022年12月19日(星期一)起上市交易,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上证5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为上证5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为2023年1月(HO2301)、2023年2月(HO2302)、2023年3月(HO2303)、2023年6月(HO2306)、2023年9月(HO2309)和2023年12月(HO2312)。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公司对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规定如下:上证50股指期权的公司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5%。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公司交易手续费标准为45元/手(按双边收取),公司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6元/手。交易所暂不收取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申报费。
关于上证50股指期权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持仓限额、询价限制和交易限额等规定,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金所《关于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中金所《关于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一:
关于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22〕458号)已正式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现将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交易时间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自2022年12月19日(星期一)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
上证5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为2023年1月(HO2301)、2023年2月(HO2302)、2023年3月(HO2303)、2023年6月(HO2306)、2023年9月(HO2309)和2023年12月(HO2312)。
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三、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上证50股指期权各合约限价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手。
四、交易保证金
上证50股指期权各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2%,最低保障系数为0.5。
五、持仓限额
同一客户某一月份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200手(在不同会员处持仓合并计算)。
六、相关费用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5元,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每手2元。交易所暂不收取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申报费。
七、做市商
上证50股指期权做市商可以在交易日9:30-15:00,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双向期权持仓自动对冲平仓,自动对冲平仓暂不收取手续费,申请后持续有效。做市商也可以在上述时间申请取消自动对冲平仓。做市商所有月份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5000手。做市商所有月份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4800手。交易所将加强做市商梯队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八、询价限制
客户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0秒。 期权合约最优买卖报价价差小于等于下表价差时,不得询价。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实施时间、相关措施等进行调整。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其他事项另行公布。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确保上证50股指期权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二:
关于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现将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交易限额标准
自2022年12月19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5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货上,客户某一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自2022年12月19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权上,客户某一期权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手,某一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某一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3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是指客户某一交易日在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或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深度虚值合约是指同一月份合约中,行权价格高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上的看涨期权合约和行权价格低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下的看跌期权合约。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仓数量合并计算,其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客户单日在同一品种上多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措施
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相关措施等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9日起实施,《关于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中金所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2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