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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大商所关于对部分期货、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的通知
作者:金元期货 | 来源:大商所发〔2024〕337号 | 点击数:599 | 日期:2024-07-22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即10月24日晚夜盘)起对聚氯乙烯、聚丙烯、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焦炭、焦煤、粳米、玉米淀粉、鸡蛋、胶合板、纤维板期货合约及全部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其他期货合约申报费维持不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当日在我所期货、期权合约上信息量超过一定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

      二、收费标准

      申报费按日收取,期货合约申报费按合约统计,期权合约申报费按合约月份统计。各期货、期权合约收费标准如下:

      合约申报费=∑(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当日在合约上各档位信息量×该档位收费标准)。

      信息量=报单笔数+撤单笔数;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报单笔数-1。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报单笔数、撤单笔数、有成交报单笔数等指标合并计算。

      三、收取方式

      当日结算时,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申报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当日结算时扣划的,可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扣划,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采取实际有效措施,防范客户出现因申报费透支导致资金不足等情形。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