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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指引 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
作者:金元
| 来源:fengwm
| 点击数:192
| 日期: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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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北京12月16日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周三发布指引,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行为,要求包括及时披露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等. \r\n\r\n银监会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所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指引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r\n\r\n指引将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一是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二是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三是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等信息每半年披露. \r\n\r\n银监会称,商业银行应按照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被投资机构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以及特例处理情况. \r\n\r\n此外,商业银行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以及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 \r\n\r\n银监会称,目前银行业信息披露状况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间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银行虽然制定了信息披露政策,初步建立了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但整体上仍不够规范. \r\n\r\n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至2009年三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4%,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的要求. \r\n\r\n另据新华社周三援引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称,银行监管部门将适时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 业务指引》等贷款业务管理新规实施执法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r\n\r\n报导称,银监会日前召开会议,要求各监管部门把上述两个办法执行情况作为2010年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借款人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规避贷款支付等行为,以推动新规的落实和执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