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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放宽保险公司股东持股限制 并首次就同业竞争设限
作者:金元 | 来源:fengwm | 点击数:147 | 日期:2010-05-21


    路透上海5月20日电---中国保监会周四稍晚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均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且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并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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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于6月10日开始实施.针对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办法做出了适当放宽称,对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经保监会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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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其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股东;并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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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称,境内企业入股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有盈利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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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除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还要求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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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办法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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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股权流动,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保监会批准;变更出资或持股5%以下的股东,应当报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通过拍卖、质押等非协议方式转让股权的,应当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