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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需备案及年检--财政部
作者:金元
| 来源:cheny
| 点击数:135
| 日期: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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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北京3月2日电---中国财政部发布通知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时,需创投机构备案及符合年检等要求,已转持的国有股可回拨或解冻. \r\n\r\n中国于2009年6月开始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政策.财政部去年10月下发通知,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及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r\n\r\n周三刊登在财政部网站的通知表示,创投机构应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创投机构投资时点以投资後,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r\n\r\n中国发改委上周发布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通知,强制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到发改委备案,并需定期对发改委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等.此举开启多个部委对私募股权(PE)行业强化管理的大幕.[ID:nCN1629885] \r\n\r\n财政部是次通知是去年10月新规的具体补充,内容还包括,创投机构已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 \r\n\r\n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