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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新政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有料
作者:金元 | 来源:fengwm1 | 点击数:277 | 日期:2012-06-14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并明确力挺生产性服务业。 \r\n

      记者13日获悉,财政部、工信部日前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今后专项资金将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中西部地区倾斜。新《办法》明确,未来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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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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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现行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一大变化是扶持的企业类型由原先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大类,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大类,这意味着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众多微型企业将成为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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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明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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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两部门强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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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前按照项目法进行资金分配不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今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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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细化了资金支持范围,在原来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等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将支持中小企业稳定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以及发展国家重点培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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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要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新《办法》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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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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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明确,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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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预算,中央财政今年将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共计106亿元。近期,包括广东、河南等多地地方财政,也纷纷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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